争议仲裁委员会 – 解决争议或解决争端的权利
根据FIDIC合同条款第20.8条,有可能将争议直接指向仲裁的“另一个原因”: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达成 […]
根据FIDIC合同条款第20.8条,有可能将争议直接指向仲裁的“另一个原因”: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达成一致,他们中也没有任何人指定任命一名委员会成员。在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在美国的建筑投资部门[…]
根据FIDIC合同条款第20.8条,有可能将争议直接指向仲裁的“另一个原因”: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达成一致,他们中也没有任何人指定任命一名委员会成员。
在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某个地方,美国的建筑投资部门出现了一些常设专家组,名为:争议审查委员会。他们在争议中发表建议和意见,双方都可以接受或拒绝。这些机构的高效率工作促进了在欧洲和亚洲投资建筑工程方面寻找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向争议仲裁委员会介绍了它在1995年制定的合同条款草案(橙皮书),最终成为1999年发布的FIDIC合同条件和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后几年,被称为彩虹系列(黄皮,红皮,金皮等)。
在过去十几年中,波兰争议评审委员会根据FIDIC合同条件开展的投资活动引发了许多关于它们的误解,结果导致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者对反对者的意见表现得极端 – 删除允许在合同条件下解决争端的条款。
说明调解程序是在法院程序中寻求索赔的必要阶段,在2015年3月19日成为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个主题,这一点很重要。法案第四条CSK443 / 14。由FIDIC制定的合同条款就像投标过程的说明书,既包括订货人也包括承包商和最高法院在引用的判决中将其称为一套描述施工过程的程序和条件。
由于它们的通用性和用途,这些术语是通过对话后编写的,条款1.4是根据该要约附件中所指明的国家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波兰,这意味着本条款是art. 56 and art. 65 § 1和2 k.c.所述规则的解释,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第20条FIDIC合同条款。根据第20.2条的内容,根据第20.4条(获得裁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将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解决。这种情况使争端的参与者有义务相互合作,按照art. 354 k.c.进行工作。
如果无法就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达成一致,则根据合同条款第20.3条,当事人或双方可以向要约附件中指明的指定单位申请替换仲裁委员会的成员。
指定机构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一个情况是,该机构需要“与双方进行适当协商”,由于目前对确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感兴趣,因此目前阶段缺乏合作关系,董事会也阻止指定机构履行其任务。
已订立的第20.3条款(不对裁决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解)只规定指定人员替换仲裁委员会成员,但决不能解决一方当事人拒绝与调解人签署三方协议的情况。
仲裁协议的一般条款第1条和第2条是对合同条款的补充,仲裁协议是订货人、承包商和裁决委员会成员之间缔结的三方协议,当订货人、承包商和每个其他成员签署仲裁协议,它也将会生效。
双方同意向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任何因事实不足而难以断定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行事。一般FIDIC合同条件不以任何方式规定有关裁判委员会在争议中运作的程序,但第20.2条除外,根据该条款,与调解人达成的协议应参考一般条款和安排的条件,以及它们之间商定的变更事项。
所以他们只会由当事人和仲裁员决定。由于仲裁员没有参与执行建筑工程的公共采购程序,所以根据一般法律来说有必要将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方与一名调解员签订的三方协议分开。
因此,采购实体和承包商不能单方面决定与调解人未来协议的条款,因为它涉及未来和不确定的事件。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FIDIC合同条款第20.2和20.3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决定以这种方式进行索赔,那么设立裁决委员会是强制性的。根据第20.4条,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任何关于合同或履行工作的任何形式的纠纷,则各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纠纷。
本条款中“可能”一词的使用仅应理解为追求诉求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其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决定进行索赔,他必须按照第20款的规定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任命可能涉及阻碍一方或多方:
-不展示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信息,
– 与仲裁委员会成员协调三方协议内容的时间过长,
– 拒绝与仲裁委员会成员签署三方协议,
– 拒绝支付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预付款,这将使裁决委员会无法采取行动,
– 拒绝支付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导致未能收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尽管裁决已经准备就绪。
从评审委员会成员遴选直至其行动结束时,即该决定已经发布并交付给各方时,各方之间的合作是必要的。缺乏任何这些要素都将排除以第20.2、20.3和20.4条所述方式解决争端的可能性。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医院设立裁决委员会实际上可能导致纠纷恶化,并导致纠纷时间过长。
在没有这种合作的情况下,第20.8条仍有待使用,根据这些条款,如果双方之间就合同或工程的执行发生争议,并且由于上诉期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没有争议委员会参与,那么:
– 条款20.4(获得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和条款20.5(和解)将不适用,
– 争议可根据第20.6条(仲裁)直接提交仲裁。根据第20.2和20.3条,任命仲裁委员会,但当事人尚未签署三方协议,或争议未能得到友好解决,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便不能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在这种情况下,争议最终将由主管法院解决。这样一项规定确保了当事方的利益,在对方没有采取行动的情况下,该方可能会被剥夺在法庭上有效追索其权利的权利。
这一原则是在最高法院2015年3月19日引用的判决中体现的,参考文献: IV CSK443,根据条款20.8 FIDIC(……),有可能因“其他原因”将争议直接指向仲裁,可能是各方未能就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达成一致,他们也没有任命该委员会的指定成员。所提出的最高法院裁决的判决构成了对条款编号内容的重要解释。 20条FIDIC合同条款,并通过调解程序来确定追索索赔的可能性,例如当事各方无法就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达成一致。
对第20条任何一点的修改将不会是“公共采购法”第144条意义上的重大变化,因为它绝不会影响其他参与建筑物公共采购程序的权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自由决定第20条的内容。实际上,由于争议的存在,当事人可能会决定放弃部分或全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方式,例如决定在某些争议中省略仲裁,并将其他争议交由仲裁委员会决议。在投资过程中解决争议是搞笑和及时完成投资项目的机会,但是在各个阶段,各方将决定在多大程度上使用这项权利。
该文章发表在11月号的“InżynierBudownictwa”杂志上:链接link
MałgorzataRogowicz-Angierman
法律顾问,FIDIC仲裁员,Vintage咨询公司合作伙伴